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污水治理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应当养成节约用水、循环利用的生活习惯,实现生活污水减量。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