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