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等土石方施工的,应当控制地表扰动范围,采用苫盖、拦挡、排导、沉沙、洒水降尘、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减少施工范围地表径流和风蚀扬尘。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