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等土石方施工的,应当控制地表扰动范围,采用苫盖、拦挡、排导、沉沙、洒水降尘、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减少施工范围地表径流和风蚀扬尘。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