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开垦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以及在自治区中北部干旱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中药材或者植树造林,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设置草方格等水土保持措施,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对五度以下的平缓坡耕地、川台地、塬地应当沿等高线筑地埂保持水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