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人口密度大于每平方公里一百五十人的乡(镇)可以放宽至二十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