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