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开采(勘查)煤、石油等矿产资源、修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水环境进行科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疏干排水、施工降水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因开采(勘查)煤、石油等矿产资源、修建地下工程,导致水工程原有功能丧失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有功能或者修建与原工程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法恢复原有功能或者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