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资源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