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因勘察地下水资源情况确需凿井的,应当在勘察工作完成后及时填封,恢复原状,不得作为取水井使用。可以留作监测井使用的除外。勘察单位应当将凿井数量、深度、勘察量等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