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矿井疏干水等。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涵养水资源,修复城市水生态,增强城市蓄水、防涝能力。

引黄灌区农业用水应当采取灌排结合、井渠结合等措施,适度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水位,防治土壤盐碱化。

高耗水的工业、服务业项目,限制取用黄河水和地下水。

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严格依法取得许可。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