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第九条有效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对象包括:(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馆藏文物和重要资料;(三)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四)构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