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馆藏文物和重要资料;

(三)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