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或者界桩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