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或者界桩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