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组织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对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协助。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建立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预算会商机制,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各自专业领域监督的优势作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