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和提出相关报告,应当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重点衔接一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