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事项审计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的情况;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附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等方面的重点问题清单,以及重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等审计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