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于四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关决定、决议,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