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开展部署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以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审计移送的重大问题线索以及处理结果;
(五)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及整改时限;
(六)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以及建议;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附问题整改清单、重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