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立重要信息日常通报制度。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相关审计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审计机关送达的财政收支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