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有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依法必须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包括预算调整报告和草案,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主要用途和规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