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