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监督预算执行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

(四)部门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

(五)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政府债务情况;

(七)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及绩效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八)本级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十)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