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议提供解读预算草案的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