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预先审查。
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本领域的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重大政策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预先审查和专项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提出处理情况报告并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