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