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