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财政政策文件应当自出台之日起十五日内送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