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级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预算、审计等信息依法及时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