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管理,落实警务责任,完善学校、幼儿园周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将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城区(城镇)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周边设立警务室,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预防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优先完善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警示提示标志、信号灯、人行横道和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在未成年人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维护,并在交通拥堵路段安排专人负责疏导交通,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