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防止因撤销或者合并学校导致未成年人上学困难或者辍学。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劝返复学工作,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学生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