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防止因撤销或者合并学校导致未成年人上学困难或者辍学。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劝返复学工作,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学生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