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