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