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定期开展预防沉迷网络、预防网络欺凌、识别网络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等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科学安排线上教学内容和时长,规范选取、使用智能终端产品。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科学干预,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发现遭受网络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