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方式,指导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欺凌防治、信息处理、投诉举报受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等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鼓励实行网络社会监督员制度,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