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关心重视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河流、湖泊、池塘、水库等危险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在相关水域风险点合理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警示、防范、劝阻未成年人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游泳技能培训和防溺水知识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危险水域放置溺水抢救设施,组织志愿者在夏季开展预防溺水巡护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