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和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