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对海绵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和日常监测等进行综合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