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评估。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审计、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