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