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管理、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城市雨水主要泄洪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穿通道、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