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