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