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方案的;

(四)未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