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个人。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依法享有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