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相关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搬迁或者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