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

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