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