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管辖海域内依法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方案,以及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安全求助终端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