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货物的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船舶载运危险物品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船舶危险物品装卸作业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