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道路危险物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物品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对危险物品进行托运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载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